自貢職業(yè)技術學院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
2021年11月22日 10:40:20 作者: 來源: 審核:
自貢職業(yè)技術學院
學生違紀處分條例
總 則
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,依法從嚴治校,建設優(yōu)良校風,促進學生健康成長,根據教育部第41號令發(fā)布的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的有關精神,結合我校實際,特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對有違法、違規(guī)、違紀行為的學生,學校區(qū)別情況,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。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,應當與學生違法、違規(guī)、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,做到程序正當、證據充分、依據明確、定性準確、處分適當。
第三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,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。
處分種類
第四條 學生違反校規(guī)校紀,可視其情節(jié)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。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五種:
(1)警告
(2)嚴重警告
(3)記過
(4)留校察看
(5)開除學籍
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以一年為期,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,在察看期間有明顯進步的,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;有突出表現或立功表現的,可提前解除;有輕度違紀行為的,可延長留校察看期;經教育不改再有嚴重違紀行為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違紀行為和處分
第五條 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或公共秩序,破壞安定團結者:
1、凡參與罷課鬧事,表現惡劣者,視其情節(jié)及認錯改正情況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;
2、凡煽動、策劃、組織、指揮鬧事者,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;
3、凡在學生宿舍留存管制刀具,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。造成不良后果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六條 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,受到有關部門的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者:
1、因犯罪而受刑事處罰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2、因過失犯罪、受脅迫犯罪而受刑事處罰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
3、被勞動教養(yǎng)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4、被行政拘留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5、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處罰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。
第七條 打架斗毆者:
1、打架者:
動手打人者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
致他人輕傷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
致他人重傷、死亡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打架事件已經終止,事后又報復打人并造成后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先動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,一律從重處理。
2、肇事者:
挑釁或雖未動手打人,但造成打架后果者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;
動手打人者,按本條第1項的規(guī)定從重處理。
3、策劃打架者:
策劃他人打架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造成嚴重后果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策劃校外人員到校內或學校附近打架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造成嚴重后果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4、參與者:
以“勸架”為名,偏袒一方,促使事態(tài)擴大并產生后果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。
5、偽證者:
目擊者故意為他人提供偽證,致使調查造成困難者,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;
打架者犯此款一律從重處理。
6、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:
未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
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7、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,三次從事本條1—6項所規(guī)定的行為者,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8、從事本條第1—6項所規(guī)定的行為并致人受傷者,須向受害者賠償醫(yī)藥費、治療費、護理費和誤工費,否則加重處理。
第八條 故意違反學校有關管理規(guī)定者:
1、蓄意破壞公私財物者,視其危害程度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2、凡在學生宿舍內違反規(guī)定亂接電線、插頭,自行改裝、增添照明及供水設備,情節(jié)嚴重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屢教不改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
3、凡在學生宿舍內使用違禁電器者,第一次給予通報批評,第二次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在學生宿舍內使用電爐、卡式爐、煤油爐、酒精爐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,同時沒收違規(guī)器具。
在學生宿舍使用大功率電器、如:熱得快、電爐、電飯煲、電煮鍋、烘干機、電冰箱、電取暖器、電熱毯、電熱杯、電熱(茶)壺、電熨斗、電火鍋、電磁爐、微波爐等(一般將直接使用220伏交流電,大于1000w的用電器稱為大功率用電器)或卡式爐、煤油爐、酒精爐等明火器具者,第一次給予通報批評,第二次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,同時沒收違規(guī)器具。
違反前款規(guī)定且屢教不改或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
4、凡在校園和住宿區(qū)域內打、砸、摔、擲酒瓶、家具和其它物品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5、翻越學校圍墻者,給予警告處分,累教不改,屢次翻越圍墻者,給予記個及其以上處分。
第九條 盜竊、詐騙公私財物者:
1、作案價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(含300元)者,給予警告處分;
2、作案價值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
3、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,給予記過處分;
4、多次作案或者一次作案累積價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
5、經保衛(wèi)和公安部門確認的撬竊者,雖未竊得財物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6、盜用他人證件冒領郵寄財物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8、盜用他人銀行帳號、卡號冒領、竊取銀行存款者,依照上述作案價值一律從重處理;
9、兩次以上犯有前幾款行為者,予以加重處理。
第十條 故意購買贓物或為他人窩贓、銷贓者:
1、故意購買贓物價值累計200元以下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
2、故意購買贓物價值累計200元以上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
3、為他人窩贓、銷贓者,分別按前兩款的規(guī)定加重處理
第十一條 打麻將、賭博、酗酒者、聚眾搖骰盅:
(一)學生在校內打麻將(含麻將紙牌),給予以下處分:
1、初犯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
2、屢犯者,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(二)學生以任何形式進行賭博,給予以下處分:
1、初犯者,視情節(jié)及悔改態(tài)度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
2、重犯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3、邀賭者,從重處分,提供賭具者給予警告處分,抽頭收費以參與賭博論處。
(三)學生酗酒者給予以下處分:
1、初犯未造成后果者,給予公開批評教育;
2、屢犯者,給予警告處分;
3、酗酒并造成嚴重后果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(四)在學生宿舍聚眾搖骰盅者給予以下處分:
1、初犯未造成后果者,給予公開批評教育;
2、屢犯者,給予警告處分;
3、聚眾搖骰盅并造成影響其他學生休息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二條 根據《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規(guī)定》的有關要求和《自貢職業(yè)技術學院校內禁止吸煙若干規(guī)定》,校園內嚴厲禁止吸煙,違者給予以下處分:
1、一經發(fā)現,由輔導員或宿管員給予批評教育,口頭警告;再犯者給予全校通報批評。對于累教不改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,直至留校察看(凡是校內公共場合吸煙者一經發(fā)現核實,頂格處理)。
2、校外人員在校園內吸煙的,師生皆有權予以勸阻,不聽從者,由保衛(wèi)部門予以強制譴離校園。
3、凡因在校園內吸煙而受到警告以上處分的學生,當學年度一律不得申請各項評獎評優(yōu);是特困生的,一經發(fā)現,一律取消其特困補助和獎助學金資格。
4、凡因吸煙而被查處并予以全校通報批評的班級、宿舍,一律不得參加各級各類先進集體的評定,有關情況記入學生工作和團的工作的年度考評。
第十三條 校園內嚴厲禁止下列行為,違者給予以下處分:
1、攜帶反動、淫穢書刊或音像制品進入校園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
2、在校內收藏、觀看反動、淫穢書刊或音像制品者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
3、利用網絡傳播、宣傳內容反動或色情的言論、影像、圖片者;在網絡上觀看、下載反動、淫穢資料或音像制品者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
4、制作、復制、出售、出租、傳播反動、淫穢書刊、音像制品或其他淫穢物品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5、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條件者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6、攜帶、收藏、吸食、注射毒品或國家明令禁止的精神類藥物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7、參與賣淫、嫖娼,在娛樂場所從事有償陪侍及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娼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8、利用網絡或其他手段,故意捏造、散播謠言,造成不良影響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9、使用網絡直播平臺或其他渠道違背公序良俗、社會道德,造成不良影響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:
1、無事生非,尋釁滋事,欺侮、陷害、誹謗、誣告、勒索他人財物者;
2、采用威脅、恐嚇、報復等手段影響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學習生活者。
第十五條 道德敗壞者:
1、有侮辱、猥褻婦女或其它流氓行為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2、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者,給予留校查看處分。
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,情節(jié)輕者,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:
1、未經批準在學生宿舍外租住民房者給予警告處分。
2、未經批準,夜不歸宿(凌晨00:00后)兩次以上者,給予記個處分。
3、無視學校安全保衛(wèi)管理規(guī)定,不服值班老師、保安人員和正在執(zhí)行公務的其他人員的督查,并與之發(fā)生口角或沖突兩次以上者,給予記個處分。
4、熄燈就寢后在宿舍區(qū)域內叫嚷、喧嘩、起哄,或使用電腦、音響、電視機,妨礙他人休息并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批評教育,教育不聽者,給予警告處分。
5、不聽勸阻穿拖鞋、背心、吊帶裝、露臍裝、超短褲、低胸裝或赤膊進入教學樓、圖書館、辦公室、會場或其它有關場合三次以上者給予警告處分。
6、超過學校規(guī)定的作息時間返回學校三次以上者,給予警告處分
7、超過學校規(guī)定作息時間,不按時熄燈者給予批評教育,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。
第十七條 在各類測試、考試、考證中違反考試紀律或考試作弊者,按《自貢職業(yè)技術學院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處分規(guī)定》處理。
第十八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、組織作弊、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九條 畢業(yè)論文、公開發(fā)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、篡改、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,情節(jié)嚴重的,或者代寫論文、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二十條 一學期曠課累計達到10學時以上者,按《自貢職業(yè)技術學院學生考勤管理辦法》處理。
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學生打架、盜竊、賭博等治安方面的問題,由學校保衛(wèi)部門負責查實。相關部門應在事件發(fā)生后五個工作日查實完畢,一時難以查清,確需延長調查取證時間的,須報請分管校領導批準。
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《刑法》、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及其它法律法規(guī),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者,由學校保衛(wèi)部門送交有關機關處理。
減輕、加重處分與附加限制
第二十一條 學生違反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減輕或免予處分:
1、主動承認錯誤,如實交待錯誤事實,及時改正的;
2、主動揭發(fā)他人違紀行為,對違紀事件處理有突出貢獻的;
3、由于他人威脅或者誘騙的;
4、積極配合違紀事件調查處理并有貢獻的;
5、其他根據違紀情節(jié)和后果可以從輕處分的。
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從重或加重處分:
1、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事實,或受處分后借口申訴無理糾纏、態(tài)度惡劣者;
2、對檢舉人、證人威脅和打擊報復者;
3、威脅、誘騙或唆使他人違法違紀者;
4、受處分后,屢教不改,再次違紀者;
5、一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,或者同時觸犯本條例兩條(款)以上的。
第二十三條 學生違反校紀除給予處分以外,還附加下列限制:
1、凡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的,取消其當年或者當學年各類評獎評優(yōu)和接受資助的資格。
2、打人致傷的,應承擔受害人醫(yī)療、醫(yī)藥費和相應的營養(yǎng)費;
3、破壞或者損壞公私財物的,附加賠償責任;
4、涂改、偽造、轉借證件、證章、證卡造成的后果自負;
5、其他未列舉的應當承擔連帶限制的行為。
處分程序
第二十四條 違紀事件調查:
(一)發(fā)現學生有違紀行為,應立即予以制止。對構成處分的違紀事件,學生處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調查取證,查清事實,并做調查筆錄;對構成違法犯罪或者治安處罰嫌疑的違紀事件,應當移送司法機關,待司法機關有處理結果后,學校根據規(guī)定給予相應的處分。
(二)涉及打架斗毆等違反治安管理規(guī)定的學生違紀事件,由保衛(wèi)處負責調查處理;需追究刑事責任的,由公安機關立案偵察;
(三)涉及學生宿舍管理方面的違紀事件,由學生處、后勤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調查,形成調查報告,并送交學生處處理;
(四)涉及違反考場紀律、考試作弊的違紀事件,由校內考試組織部門認定,經調查核實后,形成調查報告,并將相關材料送交學生處處理;
(五)凡違紀學生應當寫違紀情況說明。
第二十五條 違紀事件處理程序:
在查清違紀事實的基礎上,學生處應當根據違紀事實及處分規(guī)定,及時(五個工作日內)作出處分決定或者提出處分意見。
(一)警告、嚴重警告處分,由學生處研究決定,并在公布前報學校備案;
(二)記過處分,由學生處研究提出處分建議,報分管校領導審批;
(三)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處分,由學生處研究提出處分建議,再報分管校領導審核,由院務會會議研究決定;
(四)對違反考場紀律、作弊的學生,由校內考試組織部門、學生處根據違紀情節(jié)作出處分決定或者提出處分意見;
(五)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,學生處給予處分意見后,還需要按違紀情節(jié)嚴重程度,討論研究并對其設置6到12個月的處分期限;
(六)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,學生處應當召開聽證會,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。根據筆錄整理成書面報告,并作為處分報告的附件。申辯受理及處理辦法如下:
1、申辯應出具書面申辯材料,由處分審批單位受理,并做好申辯筆錄,整理成書面報告;
2、申辯違紀事實有偏差的,批轉違紀調查單位予以復查和補證或者重新取證,調查單位應當出具復查報告;申辯違紀定性確有偏差的,違紀處理或審批單位應予糾正。
第二十六條 對學生違紀處分,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。處分決定書由學校行政統(tǒng)一行文。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四川省教育廳備案。
第二十七條 處分決定書均由學生處負責直接送達被處分的學生本人,并做好簽收登記備案工作。無法直接送交的,可以采取留置送交、郵寄送交、或者公告送交等方式。送達處分決定書同時應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。
處分申訴
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,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、退學處理或者違規(guī)、違紀處分的申訴。
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、學生處負責人、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、教師代表、學生代表、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組成。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機構設在學生處。
第二十九條 申訴程序:
(一)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,填寫《處分申訴書》,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申訴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申訴人姓名、班級、學號等基本情況,申訴事項、理由及請求。
(二)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,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召開申訴處理會議,做出復查結論并由申訴人所在班級輔導員告知申訴人。情況復雜不能在規(guī)定期限內做出結論的,報分管校領導批準,可延長15日。需變更原處分決定的,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重新提交至學校,并予以研究決定,待學校發(fā)文后,由學生處下發(fā)復查結論和新的文件,并由申訴人所在班級輔導員告知申訴人。
(三)學生對復查結論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廳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。
(四)省教育廳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,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。
(五)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,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,學?;蛘呤〗逃龔d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。
處分善后事項
第三十條 學生受到違紀處分后,由其輔導員負責做好思想教育、考察和善后工作。在執(zhí)行處分過程中,如有異常情況,應及時逐級上報。
第三十一條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,學校發(fā)給學習證明。
第三十二條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,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,應當在3日內辦理手續(xù)離校。為防止發(fā)生意外和保護被開除學籍學生的安全,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一般由其家人或當地組織接回,特殊情況下由學校指派專人護送回家。對逾期執(zhí)意不離校者,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時,學??梢灾概杀Pl(wèi)部門或者請求公安機關依法協(xié)助護送離校。
第三十三條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,其檔案、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。
附 則
第三十四條 本規(guī)定文字中的“以上”均包括本數(本級)在內,“以下”不包括本數(本級)。
第三十五條 本規(guī)定適用于我校在籍學生。
第三十六條 本規(guī)定由學生處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執(zhí)行實施。